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取得新进展

    近日,湖北省劳动保障厅与编办、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就目前公公就业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名称不统一、经费不落实、编制不够等问题做出定义和规定。

    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劳动就业管理局”,是政府设立、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各类单位用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贯彻党和政府就业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办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主要职能包括:统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长劳动力、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和培训工作;参与制定和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报补贴等政策;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就业援助,落实援助政策;负责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经办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完善和落实失业调控政策措施;负责驻外劳务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劳务输出和驻地湖北籍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就业训练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劳服企业、再就业和培训基地等就业服务实体的建设和管理等。

    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和有关规定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维护、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公共实训基地等补助资金,保障就业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其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至少聘用1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每人每年不少于一万元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