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五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山西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第五次调整。这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档增加30元,依次调整为:一类550元、二类510元、三类470元、四类43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3.3元、二类3.05元、三类2.8元、四类2.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6.5元、二类6元、三类5.5元、四类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山西省从1995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次是第五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提高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将对增加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下一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把落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目标责任;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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