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能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新出台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覆盖范围广。《办法》将山西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二是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由于生育保险费率较低,加之二者共同涉及医疗消费的特殊联系性,为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和服务管理手段,合理配置、使用医疗资源,促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三是筹资比例因地制宜。国家规定生育保险的筹资比例不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考虑到现阶段山西省各市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办法》规定了1.5%~1%的费率,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这样既给了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空间,也为将来在更大范围内的统一留有余地,基本符合省情。
四是保障项目同一规范。《办法》同一规范了产假期限、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项目。《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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