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我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省民政厅近日下发文件,再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以缓解持续的物价上涨对城市低保家庭带来的影响。
我省将继续执行2007年中央出台的三项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临时补助政策,即:从2007年8月起,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临时补助;从2007年10月起
,增发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助;从2007年11月起,按每户两个月12元的标准,增发液化气临时补助。三项临时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到2008年底。各级财政按政策执行时的补助范围落实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原范围、原标准负担。
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考虑物价上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悉,目前我省有城市低保对象40.7万户,8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79.3万人。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