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大我省劳动力向外输出力度,规范劳务输出行为,准确、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健全中心劳务输出基地,完善劳务输出工作正常的运行机制,切实做好招收有组织,输出有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根据市场和工作需求建立劳务输出基地.,对劳务输出基地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统一标准、平等竞争、互利互惠、互补互助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劳务输出基地的范围及条件:
范围:
(1)、各类中专、职业高中、技校;
(2)、我省境内各大型国有企业;
(3)、各地县职业介绍机构。
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固定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和专门人员;
(2)、具有承建制组织劳务输出经验和能力;
(3)、本区域和范围内劳动力资源丰富、综合素质较高。
第四条 劳务输出基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各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务输出基地的可行性报告;
(3)、劳动力资源状况及劳务输出工作简介;
(4)、填写《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基地申请书》。
第五条 劳务输出基地的认定:
(1)、各劳务输出基地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后须经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合作部考察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
(2)、颁发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基地证书,并在主要公共位置悬挂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基地统一牌匾。
第六条 劳务输出基地的权利
(1)、优先享有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发布的跨地区和省外及国外劳动力需求信息。
(2)、了解国家及省有关流动就业人员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3)、从各劳务输出基地招收的人员一经被输送至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地区或单位的,全部按照有关规定与我中心所属的山西安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由安业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并负责劳务人员在工作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4)、对所组织输出的劳动力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成功组织输送人员后,所收取的劳务输出服务费在返还信息提供单位相关费用后的20%作为劳务输出基地的日常经费提留)。
(5)、本基地的劳动力资源可免费输入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信息库。同时各基地要提供本单位的综合简介等情况,由我中心信息部负责制作独立的基地宣传网页,在Internet上宣传,相关费用另定。
(6)、参加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工作的经验交流及有关活动。
第七条 劳务输出基地的义务:
(1)、根据中心要求及用人单位需要组织招收合格的劳动力。
(2)、建立劳动力资源库,按照职业技能和文化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并及时向中心传递。
(3)、协助中心做好输出劳动力的管理和跟踪服务。
(4)、定期向中心劳务合作部报送劳务输出情况。
(5)、积极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6)、不得擅自以我中心的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
第八条 劳务输出基地的考核:
(1)、我中心对劳务输出基地实行按年度考核的制度;
(2)、劳务输出基地要于每年度的12 月31 日填写《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务输出基地考核表》,上报本中心;
考核指标:基地当年输出人数、占中心提供招工信息人数的比例、主要输送地区、分布岗位(工种)、未能有效使用信息次数及原因、配合中心对劳务人员的跟踪服务情况、对基地总体运行情况的考核等。中心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取消并在我中心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当积极为各劳务输出基地提供政策咨询,确保用工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反馈,组织协调劳务人员的输送,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劳务输出基地工作会,负责劳务输出基地的考核和评比。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