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租赁制员工法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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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1月1日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首次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这对本市上万名劳务派遣租赁制员工有何影响?连日来,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

  租赁制员工上万

  在市公交公司当司机的张师傅每月都能按时领到工资,但他
的“身份”与公司的老职工不同,也与公司直接聘用的员工不同,简单地说,他不是公司的员工却每天在公司上下班。这种特殊“身份”源于我市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式用工模式—— 员工租赁。

  员工租赁是企业之间对这种新用工模式的通俗称呼,有的叫人才租赁或者劳务派遣。即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人才租赁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人标准、数量等需求,派遣公司负责招聘所需人员,把合格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简言之,用工单位是在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不是通过自己雇用员工来满足生产需要。

  目前,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被我市不少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采纳。市职介中心的统计显示,像张师傅这种“身份”的租赁制员工在市公交总公司有600余人,加上公安消防支队、热力公司、晋西机器厂、太行仪表厂等一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租赁制员工近4000人。我市通信、金融等行业的前、后台服务员中,租赁制员工也占相当大比例。综合各中介派遣机构的信息表明,我市租赁制员工总量超过1万人。

  没工作工资照发   

  调查发现,由于使用租赁制员工的单位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沿续了用工规范的传统,工资都能按时交由劳务派遣机构代为发放,各项社会保险也能按时足额缴纳。比如市公安消防支队所用的劳务派遣工,消防队员月基本工资800元,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意外伤亡5种保险,免费食宿并发放被装;消防文职雇员月基本工资800元,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4种保险,免费发放服装。市公交总公司的租赁制驾驶员,平均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最高者近4000元,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这些工资待遇都没有落下,正如司机张师傅所言,“去年到现在,工资一分钱也没拖欠。”

  以前,劳动合同期结束后,如果租赁制员工没有活儿派遣,派遣公司不需要支付其任何报酬。这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不同的要求,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租赁制员工)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在我市六城区,则意味着今后租赁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即便没有工作,派遣公司也得为其每月支付610元。 

  杜晓华,山西人才市场综合部负责人。昨日当记者拨通电话时,电话那头的杜部长正在研读《劳动合同法》,“光工资这一项规定,就增加了我们派遣人才的用人成本。万一人才派不出去,工资还得照样发。”他同时表示,国家政策必须执行,如何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提供人才派遣服务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省总工会负责人表示,此项规定的本意在于,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尽可能给租赁制员工安排工作,保证其在劳动合同期内常年有工作。作为用工单位一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权有保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负责人分析,以前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纠纷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三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却状告无门。比如以前,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事前没有与用工单位落实员工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那么在事后员工要求补偿时,就会出现用工企业和派遣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劳务派遣则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未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多以此推托责任。而劳动者尽管与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地不在派遣单位,责任到底归谁?《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解决了这一具体问题,明确了责任,有效防止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租赁制员工的维权有法可依。 

  需要提醒的是,求职人员应该选择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目前,我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分为有公办和私办,公办职介机构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山西人才市场、市人才大市场、山西省就业指导中心,其中,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业务量在全市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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