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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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二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这次条例又有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事业单位也要参加工伤保险

    初审意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务院已于2005年作出规定,条例应予以体现。

    修改:在原来草案规定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要入社会保险

    初审意见:地方立法应当重视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修改: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岗位变动快,在条例草案中作出具体全面的规定有难度,因此将在草案中作出原则规定,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增加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可以依照本条例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民工特点制定具体办法。”

    ●鼓励建立企业年金
   
    初审意见: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补充,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提高退休职工生活水平。

    修改:增加“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初审意见: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稳定,应予以保障。

    修改:增加了三条内容以确保基金安全,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和专家组成。二是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报告。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

    ●加大处罚力度
   
    初审意见:当前,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修改:将原草案“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修改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同时,增加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之内制定具体办法
   
    初审意见:条例要得到落实,政府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修改: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授权,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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