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李莉)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将追究该单位责任人责任。今天,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会,表决通过《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等3部条例。同时,大会确定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8日召开。《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应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自愿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如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撤销,应依法清算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此外,大会还通过了《太原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及《修改<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报请省人大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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