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及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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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技校就业指导中心、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职业指导人才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劳动力市场条例》和《关于开展2004年度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4]年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和鉴定,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为进一步组织好2006年度的全国统考,拟定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全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班,具体事宜如下:
一、培训及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所属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各市(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级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社区劳动保障站、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技校就业指导中心、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或准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实施
培训及鉴定报名工作由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所在县(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各级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的报名工作。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负责本系统的报名工作。企(事)业单位人员、大中专院校、技校就业指导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从事或准备从事就业服务工作的人员直接到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报名。
三、申报条件
申报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指导人员,必须符合《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另外针对近年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如下补充调整:
1、准备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大学生,具有大专学历的,可以申报职业指导员:具有大本(含大本)以上学历的,可直接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
2、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必须符合《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后,方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跨级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申报。
(1) 获部级以上表彰(含部级);
(2) 在国家一级以上刊物(一级),发表两篇以上专业论文(含两篇);
(3) 在专著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5万字以上;
(4) 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报名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上半年3月10日至3月30日,下半年5月10日至9月30日。报名时应提供单位推荐信,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填写《山西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表》,高级职业指导师填写《高级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交本人学历证、业绩、专著、专业论文书复印件一份,1寸免冠彩照3张,2寸黑白照1张。
五、鉴定内容和方法
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考核、操作考核、综合评定三项。
六、补考要求
鉴定不及格者,在两年内可申报参加全国补考,及格科目成绩两年内有效,补考及格者按规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有关单位补考人员统一上报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七、培训及鉴定费
培训及鉴定等级  培训费  鉴定费  补考培训费  补考鉴定费 书费
职业指导员       300     180       150          90      177
助理职业指导师   400     200       200          100     177
职业指导师       600     280       300          140     183
高级职业指导师   800     500       400          300     183
八、培训时间及地点
上半年培训时间初定于2006年4月中旬。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九、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地    址:太原市府西街25号(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联 系 人 :刘金岭   周辉   孙瑞廷
联系电话:(0351)3534691、35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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