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工作方案
山西公共招聘网

  一、主题

  “满足企业需求,服务技能人才”

  二、服务对象

  1.用工企业:各类需要聘用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的企业。

  2.技能劳动者:各类参加技能培训,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3.院校毕业生: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地在广泛收集本地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技能劳动者、院校毕业生求职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一批招用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且用工规范、信誉可靠的企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的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和其他院校,作为本地区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点服务对象。

  三、工作目标

  1.用工企业提出的技能岗位招聘信息得到广泛发布,其中重点用工企业技能岗位招聘需求得到满足,或通过预约式订制培训得到填充。

  2.提出求职要求的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3.重点城市以就业联盟、会员制等方式建立技能人才供求网络和相应的技能岗位信息库、技能劳动者信息库,并通过开拓和完善各类有效的对接形式,形成技能岗位对接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活动期间集中搞好六项服务。

  1.多渠道信息发布服务。广泛收集本地区企业技能岗位空缺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和广播、电视、报纸、布告栏等公共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发布的空岗信息应完整、可靠、及时、准确,使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能够方便地查询和联系应聘。

  2.负责制推荐应聘服务。对企业提出的有关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方面的招聘需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与企业沟通落实具体招聘要求,初步筛选应聘人员,向企业推荐人员应聘,及时了解企业招聘结果情况,指导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听取企业相关意见,提供“一包到底”的全程服务。

  3.个性化职业介绍服务。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技能劳动者和院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合适岗位的,提供及时的推荐就业服务;对由于就业观念问题难于就业的,提供针对性职业指导,引导其适应市场、积极就业;对由于技能不足难于就业的,指导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员,提供“一对一”的专项帮扶,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

  4.上门式信息对接服务。组织一批技能人才供求信息,针对不同企业、不同院校的行业、专业特点,采取“送技能岗位进院校、送技能人才进企业”等方式,将供求信息直接送到企业和技能人才手中。

  5.专业化现场招聘服务。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和技能劳动者与院校毕业生的特点,分期分批举办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化供需见面洽谈会。

  6.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按照企业招用技能人才的具体要求,通过与企业签订技能人才订制协议,为企业联系预约式订制培训服务:可安排一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针对性技能培训,重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或在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开设定向培训课程,毕业后推荐到企业就业,或主动与需要技能人才且用工规范、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联系,落实一批见习基地,组织有见习愿望的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五、工作要求

  1.结合政策落实,强化服务功能。各地要根据企业招用技能劳动者的需求,重点推荐高技能人才和具有相应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到企业工作。对录用技能劳动者的企业,指导其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参加预约式订制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指导其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为招用技能人才的企业,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和录用备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配套服务。

  2.城市内实现信息共享。重点城市要在本地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将全市的技能岗位招聘信息和技能人才求职信息进行联通,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的审核、更新和注销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地区间实现跨区对接。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技能岗位和技能人才间在具体职业领域上的供需缺口情况,主动与其他地区建立技能岗位对接相互沟通机制,有组织的将本地区某些职业富余的技能人才输送到其他地区,输入本地区急需的技能人才,或委托其他地区的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订制培训,满足本地区企业对某些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推动技能人才有组织的跨地区就业。

  4.开创工作思路,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供求对接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在活动期间,结合本地区企业用工现状和发展趋势,创造性地开发一些新的工作手段和工作措施,以就业联盟、会员制和人力资源供应基地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由用工企业、本地和外地院校和培训机构组成的技能人才供求网络,探索技能人才的培养、储备、求职就业和权益保障的长效发展机制。

  5.搞好相关统计,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应于2006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我部,于10月15日前将活动实施情况总结和相关统计表(附表)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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